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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
最近,
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引起關注。
結婚前,新郎的母親完全購買了婚房。
男方在登記結婚時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離婚時,
女方要求平分財產。
法院認為,
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
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女方卻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
隨后裁定該房屋歸該男子所有。
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價值的25%作為補償。
在一場離婚糾紛中,
涉及財產分割,尤其是房產分割
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
離婚時財產該如何分割?
你的房子有一半是你的嗎?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會員,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
王政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
帶來專業解讀!
婚前買房,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從房屋投資來源來看可分為:一方全額投資、雙方全額投資、父母投資。
1、一方全額出資
(一)婚姻登記前,一方出資全額,房屋登記在投資人名下,一般認定為投資人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登記前,一方出資全額,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登記結婚,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登記結婚,房屋登記行為可視為投資人向對方贈送有條件的贈與。對于婚前個人出資買房,婚后加上另一半名字的情況,加上名字并不意味著財產權可以平分一半。真正影響財產份額分割的因素應由訴訟雙方當事人主動提出。其中,婚后加名一方的貢獻(如婚后共同裝修房屋或償還住房貸款的金額)、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等是應重點考慮的問題。予以考慮。
(三)登記結婚前,一方出資全部,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情況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如果雙方結婚,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離婚,法院可能會考慮一方全額出資,并酌情給予投資者更多的股份;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則房屋登記行為可視為有條件贈與,前提是雙方已登記結婚。由于婚姻尚未登記,所附條件尚未滿足。就登記人而言,登記人應當返還房產或者購買價款。至于回報份額,一些法院會考慮雙方共同居住的時間、對房屋的貢獻、子女的生育狀況、不結婚的原因等,酌情確定回報份額。
2、雙方足額投資
(一)婚姻登記前,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結婚登記,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結婚沒有登記,房子就被起訴分割,通常是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如果未登記結婚,則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分割房屋。股份分割通常按照雙方出資比例進行。
(二)婚姻登記前,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投資。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構成借貸關系;二是認為構成借貸關系。二是構成贈與關系;三是雙方均認為該財產是按照各自出資額擁有的。按比例共有財產。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區分。
3.父母的投資
(一)婚姻登記前,房屋由父母一方全額出資,并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除非父母向雙方明確表示贈與。
(2)結婚登記前,父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并登記在子女名下。結婚后,夫妻倆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房子將通過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裁定通過協商解決房屋問題。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姻登記前,父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并登記在雙方子女或者對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雙方償還貸款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贈予雙方的意思”,應視為贈與。共同所有權。
(四)結婚登記前,雙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屋。無論所有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房產按照父母的出資份額可視為雙方共同所有。
(五)結婚登記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支付首付,結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無論所有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資的部分都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及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本案中,由于既包括婚前的“父母對子女的捐贈”,也包括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確定婚前出資比例時,應當考慮父母婚前出資的比例。配偶雙方都享有的房子。
結婚后買房,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婚后買房還可以從房屋投資來源來看分為:一方全額投資、夫妻雙方投資、父母投資等。
1、一方全額出資
婚姻登記后,一方出資全額婚前財產,登記在投資人名下時,房屋就成為投資人的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投資
結婚登記后,夫妻雙方均出資。無論房屋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原則上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的投資
婚姻登記后,父母一方出資全額,并登記在其子女或雙方或另一方子女的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將財產贈與雙方的意思表示”,該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另有約定除外。
一方轉讓夫妻財產,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依法追究其共同財產的責任。離婚時亦按此處理。黨可以少分裂或根本不分裂。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男婚前全款買房,離婚后妻子獲得25%補償”為例。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是男方母親婚前為兒子購買的,但婚后登記房產時男方卻添加了自己的名字。這種行為應被視為對女方的贈與,涉案房屋由個人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予以照顧。根據權益原則進行判斷。因此,綜合考慮購房投資、婚姻存續時間、離婚原因、女方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等因素,確定女方相應的房屋價值補償。
作者羅從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