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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10月20日凌晨,秦二宣從眉山開車回成都。在天府大道與沈陽路交叉口,他被一輛突然駛離輔道的越野車刮擦,車身受損。秦爾珍正要報警,卻被對方攔住了。另一名司機明顯有酒精。
秦爾真當時指出對方司機是酒駕,對方默許了。對方直接問秦二珍:修車要多少錢?他說只要不報警,除了修車的額外費用外,還可以多賠一點錢。秦爾真認為對方態度誠懇,于是同意了。
然后他打電話給一個開汽修廠的朋友,得知修理費高達3000元。秦二珍當即要求對方賠償5000元。但誰知道第二天醒來后對方覺得很失落,以敲詐勒索為由報了警。那么秦爾真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律師聲明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要挾被害人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上海當地的刑事律師應該看一個案件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威脅或脅迫手段,并根據這些情況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正常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后,酒后駕駛人主張私,
對方一般會提出略高于實際損失(遠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如果沒有達到索賠金額,他們將選擇報警。這種情況應理解為索賠策略,與敲詐勒索中的脅迫不同。
本案中,酒駕公安機關舉報了譚二旗的敲詐勒索行為。首先,他必須證明他當時酒后駕駛,而酒后駕駛是基于他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事件發生兩天后,酒精濃度無法測量,所以我們應該從最后的證據開始。
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有酒駕行為,就很難證明秦爾真是酒駕威脅。其次,酒駕司機主動提出私了,希望譚二珍不要報警。秦爾真是被動接受者,說秦爾真的威脅情節難以確定。第三,
秦二七的索賠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差不大,符合正常的民事行為習慣。因此,秦二珍的行為很難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綜上所述,上海當地的刑事律師,當我們遇到對方的酒駕事故時,我們首先選擇公共事務并報警以減少我們的后顧之憂。如果對方主動要求隱私保護,先用手機記錄下情況,留下證據,再向對方提出合理索賠。
你不能要價,所以即使對方第二天醒來,也沒有理由指責自己敲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