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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冀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魯19燒墨行初1號
檢察機關是山東省冀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鮑某某,男,2001年9月6日出生,漢族,高中二年級學歷,冀東市某中學學生。2018年1月7日,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冀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目前被羈押于山東省冀東市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鮑某,男性,系被告人鮑某的父親。
山東省冀東市人民檢察院以魯十九公訴(2019)第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組成依法組成合議庭,閉門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冀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屈原、代理檢察官王以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鮑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鮑建國、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
山東省冀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8年1月6日上午10點左右,被告人包某某在山東省一中學停車場遭到被害人袁某、盧某等人毆打,并持刀追趕,將受害人袁某、盧某刺傷,造成袁某肌腱損傷、手指功能障礙,盧某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袁某身體損傷構成重傷。
被告人鮑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鮑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本院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告人包某某定罪處罰。
在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中,公訴人建議以該罪判處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包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6日10時許,被告人包某在冀東市一中學停車場無故被受害人袁某、盧某等人毆打,后被追趕并持刀刺傷。受害人袁某、盧某造成袁某肌腱拉傷、手指功能障礙,盧某因失血過多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袁某身體損傷構成重傷。
案發后,被告人包某某在得知他人報警后并沒有逃離犯罪現場,而是積極等待警方前來處理。
本案受害人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鮑某某進行處理。
針對上述事實,庭審中,公訴人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袁震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筆錄、法醫人體傷害鑒定證明、受傷照片、診斷證明。作案工具、案件登記表、到達作案過程、抓捕過程、鑒定等證據材料。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鮑某某、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上述證據無實質性異議。上述起訴證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的。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相互印證。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另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包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從輕處罰。案發后,他并沒有在別人報警后逃離案發現場,而是主動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其行為應視為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2、被害人毆打被告人有過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案發后,被告人鮑某某認罪態度良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袁震、陸旭的近親屬。其已被原諒,并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包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對被告鮑某某防衛過當的意見:本院認為,行為人已停止對其的非法侵害,待其離開時,被告追上并再次刺傷。他的行為已經不符合防衛過當的構成。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均有效,本院予以采納。
通過法庭審理,我們仔細分析了被告人包某某的成長經歷。被告人獨自來到冀東求學,遠離父母。父母無法及時了解和掌握他的心理想法。他們對他所遭受的校園欺凌以及如何處理缺乏有效的溝通。此外,被告法律意識不強,受到欺凌。后來他未能及時尋求正確的幫助,導致他最終走上了犯罪之路。被告人的親屬也應該吸取教訓,加強對被告人的關心教育,讓他們樹立開始新生活的信心。
根據被告人鮑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結合其認罪態度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鮑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隨案移交作案工具折疊刀1把,依法予以收繳。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葉子萌法官
徐家成法官
李高歡法官
2019年2月13日
洪曉潤書記
來源:判決書網、刑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