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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原則是:
一、合法性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很大一部分是針對婚姻家庭生活領域的。隨著我國現代化的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該法加強了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切不可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要特別注重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的人身依附思想和封建“三從四德”思想的殘余。
2、公平原則
無論是夫妻之間的爭吵,還是父母與孩子之間的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都很復雜。相應地,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也豐富起來。當沖突發生時,往往不易辨別是非,事實往往模糊不清。因此,在調解糾紛時,應以公平為先,對家庭成員的優劣勢及其對家庭的貢獻進行基本權衡,并在此基礎上促進雙方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落實公平原則,雙方才能建立對調解的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找到可能的糾紛解決辦法。
三、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是我們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因此,在開展調解工作時,必須堅持婚姻自由的原則,對各種干擾婚姻自由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教育。
4、自愿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愿,以任何方式脅迫當事人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蔑視,應當受到批評教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不能強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作為一種沖突解決過程,只是幫助糾紛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為當事人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