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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終止勞動合同或被迫離職
這主要是因為當公司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時,員工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然而,在整個《勞動合同法》中,我沒有看到強制終止這個詞,甚至沒有看到強制這個詞,所以有人會說強制終止沒有法律依據。其實這主要是針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沒有強迫這個詞,那么強迫接觸的說法是怎么來的呢?其實,相關規定中有提到這一點,但很多人只知道讀《勞動合同法》,卻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二、代通知金
有人可能會說,《勞動合同法》根本沒有提到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這主要是指第《勞動合同法》條規定的三種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需要額外支付工人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我們所說的N+1中的1。
三、工作崗位,調崗
這是很多人誤解的地方,包括很多律師。這會導致我們在處理公司轉讓的方式上產生誤解和誤會。
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我們經常談論工作調整,判斷工作內容是否調整。至于職稱,公司有自主權。
四、辭職、辭退、開除、解雇
這些說法也是很久以前形成的說法。此前的法律法規中確實有類似的表述,尤其是原國有企業、設立單位等,如解聘、退市、解聘、解聘等,但在《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內,稱為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其合法與否主要取決于由哪一方發起。一般來說,當公司提出建議時,我們習慣稱之為解雇;當員工提出要求時,我們習慣上稱之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