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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當執行職務或有破產法規定的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造成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損失,在破產程序中被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引發的糾紛。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等有關人員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是企業權力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監督機關的決策人或重要組成人員,其不當行為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必然減損債務人的整體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共同清償利益,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因此,有必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其課以民事賠償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解決糾紛歷來由兩個層面來決定,一個是法規,一個是道德,公序良俗。
按照法律解決利益糾紛,一般都是無法調解的矛盾。而一般的小矛盾,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談,實在談不攏,基層都有調解員,找他們就行。
個人利益糾紛最好相互諒解,和平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以找所在地的居委會調解,如果在居委會都調解不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這是為了保證你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最好辦法,這樣糾紛可以徹底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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