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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一方是債務人,經雙方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配偶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確定一方的個人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網友咨詢:
如果配偶之一是債務人,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婚姻財產嗎?
貴州認知律師事務所廖龍奎律師回答:
原則上,配偶一方的債務需要從其個人財產中清償。但實踐中,經配偶同意,在清償一方債務時,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行的。如果夫妻雙方不同意強制執行共同財產,也可以先分割共同財產,然后再強制執行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配偶一方為被執行人時,財產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
1、由被執行人直接占有或者登記在其名下的;
2、為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
3、屬于被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由被執行夫妻各自所有或者登記在其名下的。
貴州認知律師事務所廖龍奎律師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限,是指從夫妻結婚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的期間。在此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配偶一方在夫妻存續期間處置財產須經配偶同意。
許多人認為,由于債務屬于配偶一方,因此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但事實上,從實踐角度來看,如果得到對方同意,那么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當然,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執行債務人擁有的那部分財產。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聯名簽字或者一方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超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