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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號。這是最高法歷史上首次專門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制定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桂香介紹,《意見》有四個部分、十七條措施,他重點介紹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這一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在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期間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準改為上交所審核、證監會注冊。為了保證分配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履行職責的一審金融、民事、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也就是說,當上海金融法院成立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法院管轄的批復。在這份文件中,明確了集中管轄問題,即與發行人作為被告或第三人的刑事責任有關的糾紛由上海法院集中管轄。
為了統一審判標準,積累和總結審判經驗,培養一支更加專業化的審判隊伍,
目前,在這個《意見》中,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糾紛等一審民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也就是說,在原有集中管轄的基礎上,
根據試點需要,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案件范圍進一步擴大。
《意見》第三條明確了本所發行審核中發行人欺詐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明確發行人答疑聲明也是信息披露文件的組成部分。《意見》的第4條規定,
只要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證券交易所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及持續監管業務規則將作為判斷依據。
民事責任追究是促進信息披露義務人盡責回歸的重要一環。因此,《意見》第五條從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角度,系統規定了發行人、保薦機構和證券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民事責任的認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改革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授權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意見》第六條認可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作出的差異化表決安排。
尊重科創板上市公司構建適應科創特點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二是針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了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的司法執行措施。
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八條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干擾注冊制改革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串通,騙取發行注冊。
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證券金融犯罪分子,建議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意見》還提出,
對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支持資金或政府救助資金的企業和個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第十條對“同股不同權”糾紛、不當關聯交易等公司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意見》第11條和第12條分別規定了誘導風險承受能力與科創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資者入市和份額匹配案件的審理;為了保護科技創新成果,
第三,按照改革精神,提出了完善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司法改革措施。
《意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和第16條分別在完善現有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現有和有效利用、加強證券民事訴訟配套程序、依靠信息技術提高司法能力、普及證券示范判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司法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