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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省公安廳
人民警察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
權威不可侵犯
但有些人挑戰法律權威
暴力襲擊警察!終于被判刑了!
案件基本事實
2023年3月28日,被告人鄒某為泄憤,將袁某菜地種植的蒜苗拔掉。2023年3月29日18時許,袁某某報警,請求警方處理。接到電話后,派出所民警和袁某某前往鄒某某家了解情況。
鄒某看到派出所民警和袁某過來后,非常激動,不斷辱罵他。他走到屋檐下,拿起掃把就打袁某。民警見狀,站在鄒某、袁某中間,隔離兩人,并當場制止。與此同時,他們從鄒手中奪走了掃帚。搶奪過程中,陳某右手腕受傷。
鄒某見民警不讓其上前,便對民警進行拉踢,并試圖咬民警。警察控制住了她,等她情緒穩定后,才放開了鄒某。
鄒某被放開后,迅速逃跑,想要拿東西打人。警察隨后將他控制在空坪的一張桌子前。鄒某抄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經鑒定,該刀為管制刀)向后刺向民警,造成民警右臀部受傷。隨后,派出所民警、輔警增援趕到,將鄒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裁判結果
瑞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某持管制刀具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因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襲警罪是指對民警采取咬、踢、摔、摔等人身攻擊的行為,以及砸壞、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車、警用裝備等行為。警察裝備的行為。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負責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重要職責。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面對警方執法時,給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并盡可能配合。永遠不要把法律當成是針對個人的,也不要因為沖動而讓自己鋃鐺入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罰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依法執行任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槍支、管制刀具、駕駛機動車毆打人身安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
來源:瑞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