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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糾紛不寫現場狀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物業糾紛不寫現場狀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你的問題描述來看,唯一的辦法是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因為類似的一些案例糾紛,相關行政部門乃至街道辦、社區居委會等等,往往力不從心,只能居間調解,很難直接行政介入。
從相關法規來分析的話,《物權法》非常明確,選聘物業公司這類事宜,由業主共同決定;
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謂雙過半)
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但需要實體上合法,還需程序上合法。
從現行的法規來看,業委會是一種類似于代理人的地位,它是否有代表簽約權則要看其是否獲得業主大會的授權,或者獲得上述雙過半的業主追認同意。取得代表簽約權后,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才具備生效要件。
住家人成為消費者?
我住在家里,用水、用電、用燃氣,要花錢,這好理解。
我住在家里,熄燈睡覺,還要我花錢?這不好理解。
因為我在家里熄燈睡覺,外面有保安巡邏,這個保安不是我要的,是“強人”強加給我的。
我家里沒有草票,沒有黃金,我要保安干什么呀?這不是逮著公雞下蛋嗎?!
謝謝邀請!首先要明確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做出選聘物業企業的決定應該遵循業主大會′戶數、面積雙過半表決通過才能選聘物業企業,所以嚴格意義講,沒有業主大會合法的表決,業主委員會無權單獨選聘物業公司,這種選聘也是不合法的。
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無暇顧及也無心參與業主大會表決的事項,不參與不表決現象在一定范圍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完全履行表決程序,可能無法得到依法合規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將選聘的物業公司向全體業主公告,在公告期內允許業主提出反對意見,如果反對意見未超過半數公告期滿即選聘物業公司,也是一種慣常的選聘物業公司的做法,因此業主委員會沒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選聘物業公司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論,看具體選聘的過程是否公告,是否告知全體業主,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告知全體業主既自行選聘物業公司,業主可以提出異議,也可以通過召開業主臨時大會合法程序對選聘物業公司是否合法進行表決,決定聘用物業公司的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不建議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行駛抗辯權,以免給自己的征信帶來不利影響。
個人見解供你參考。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對有關小區事項、由居住業主的投票選擇結果對外具體執行的主體。小區里的有關所有業主利益的公共事項,都要經過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再有業委會代表小區業主行使權力!
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沒有經過大部分業主投票表決所做出的任何決定,都是違法的,可以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和房管部門反映,制止并糾正業委會違法行為!
在今日頭條凡是見到涉及物業方面的文章幾乎都是討罰物業,業主維權的文章,本來業主維權也是很正常的事,但多數不是按著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維權,而是以自己的想象標準,自己滿意的標準與物業維權抗爭,例如業主認為物業保安,就應該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丟東西就要賠償。業主認為物業是保姆,保姆就要聽主人的,主人讓干啥,保姆就應該讓主人滿意,滿足所有的需要,否則就是服務不到位,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就不能對業主管理否則就是站錯了位置。服務就不應收費,否則建議社區代物業管小區。物業對車輛管理,業主認為黑物業,不讓業主回家,這些小區業主中少有的法盲,惡鄰,拿著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同物業爭斗。今天說黑物業。明天說物業是黑惡勢力,后天說解散物業交社區管。總是在找借口,找理由為業主爭利益,少交費,不交費抗拒交費扇動業主的不滿情緒,沾不到便宜,就聚眾堵路,……。
物業同人一樣,不可能十全十美,存在不足,或失誤都很正常,業主都要熱心參加業主大會,通過業委會與物業交流,督促物業依規服務,可小區有的惡鄰,往往以業主身份,使人錯誤理解業主就是業主代表。業主對物業的態度,誤導了社會,蒙騙了記者。蒙騙了社會,物業由于滿足不了業主的服務標準,把物業貼上了工作不負責的標簽,把物業推向了新聞焦點炒做,嚴重的激化了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希望業主多學學物業管理條例,知法,學法,依法去做。
希望業主對待物業,依市場規律理解物業,合理處理與之收費問題。
希望業主到物業撤離的小區走走看看,小區沒物業,是好是壞。
希望業主多到社區問問,社區能不能到小區代物業,揭穿騙人的鬼話。
希望業主相互之間交流一下,業主自治,誰能干,誰能干好,誰能有把握把小區管理好,人人都能滿意。
有的人不學法,不聽勸,一意的鼓動與物業爭斗,針鋒相對無贏家,兩敗俱傷,傷害最重的是業主,把物業算計到無利可圖了,物業就要走了,小區無人管了,混亂局面,業主愁,政府憂,縮水的房產價值,損壞的共有沒備,留在業主心里的是傷痛。
并不是對物業違規的謙讓,業主正當的維權要通過合法渠道,合法的方式,更容易讓物業接受,效果會更好,依法是唯一可行之路。
“不作為”的物業公司,實際運作中,僅僅用"不作為"這個詞來否定物業公司的工作,是沒有實質意義的。要與物業打官司,我的理解有兩個:第一就是換掉物業公司;第二就是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首先要研讀"物業服務合同",對其條款、服務標準,費用收取、歸屬了解清楚,確定物業的不作為的證據(不能說某一天,應該是一段時間,特別是造成惡果的事件),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通過投票決定是否起訴或者換物業,經業主同意才可以起訴過更換。
首先要定義如何不作為?
不作為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是一個籠統的說法,要舉證如何不作為,這里面就涉及要搜集證據,例如一些反饋的問題不回復或不處理解決,最好有人證、物證及資料影像。
其次因不作為導致的后果有哪些?
不作為要勢必造成影響和后果的,或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或者不作為導致物業未資金投入的證據。
再次要按不作為在整個物業費的比例做出認定,也就是說這部分不作為在物業費占比有多少,多大比例。
最后,根據上述證據,可以提起訴訟。
不過要看不作為的方面有多嚴重,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想和不作為的物業打官司真的不容易啊,如果你是單個業主有這個想法,建議你還是放棄吧。如果你是業委會主任,深得業主的支持,那么告訴你,只要你想和物業打官司,基本上可以贏了。
先說說為什么不建議單個業主打物業官司:
1.作為普通的單個業主而言,對物業的不作為可能會很生氣。于是想把《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翻出來對照。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原來物業連最基本的一級服務都沒做到啊,卻收了那么多的物業費。
2.單個業主想要打官司,必須要有自家因物業不作為導致生活嚴重受到影響的證據??春昧?,是證據!證據上要有日期時間和當時的現狀。另外還需要有和物業交涉的錄音錄像作為佐證。物業要明確或者是推諉一直未進行處理。
3.證據一般是這樣形成的。開發商的保質期過了,由于房屋質量問題,物業一直不予處理。比如房屋外墻裂縫導致滲水,大梁變形嚴重威脅生命安全,但前提是非人為原因。不欠水電,卻無水無電,影響正常生活。
4.不要用一句簡單的“物業不作為”和物業打官司。哪怕小區的公共衛生很差,綠化雜草叢生,路面凹凸不平等等,這些都屬于公共問題。你一個人不能代表全部業主。縱然你以這些理由去打官司,最終也是會輸的。
再說說為什么如果你是業委會主任代表小區和物業打官司會贏:
1.業委會是屬于小區唯一可以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組織。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委會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形成的決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業主大會通過解除物業公司,都是合法有效的。
2.業委會作為全體業主代表的合法組織,有權追究物業公司侵占的各項公共收益。業委會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核算一個合理的數據,物業如果堅稱沒有那么多,那么需要物業公司拿出和別人的合同。
3.業委會作為全體業主代表合法組織,可以進行業主調查,并根據大部分業主意見羅列出來物業的不作為。這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的。當然,這一切也需要業主附上一定的有效證據。
單個業主還是盡量不要和物業打官司,只有成立業委會才是唯一的途徑。不要問我為什么,因為我們小區經歷過各種各樣的事情,而我就是業委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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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糾紛不寫現場狀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糾紛不寫現場狀告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