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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房產合同糾紛代理價錢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房產合同糾紛代理價錢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法院能否支持?這個問題,真的不好一句話去回答。也可以說,這個問題過于籠統,涵蓋面過大,只是簡單的能或否的回答,是無法表明客觀、真實的法院判裁情況的。如果 一定要用一句話答復,那么答案只能說是不一定。原因很簡單,就是以下幾點:
一是合同種類繁多,不可同一對待,支持與不支持的依據也不相同。比如,關于人身損害類、知識產權類等糾紛的原告主張律師費損失,在相關法律及解釋中規定應該保護但并沒有數額的規定,保護多少,只能看法院的裁決了;而其他類合同的律師費是否保護并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一般是不予認同的。
2021年4月23日,上海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偽劣”聯合行動中銷毀2800萬元侵犯知識產權商品
二是即使合同約定保護律師費,也會因為約定內容的不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對律師費的約定是否是合法有效的,首先必須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約定是否符合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則,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愿表達,否則一旦出現抗辯并有證據證明,那么約定也可能無效或不被承認;還要看約定律師費的數額是否明確、給付條件是否成就,數額不明確或不具備條件,法院也不可能保護或者并不全部保護。
三是要綜合衡量律師費給付的全部過程證據和合同相對方態度,比如是否存在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虛假出具票據、律師費數額是否明顯過高或違背合同雙方真實意愿,甚至違反律師收費強制性標準等問題,決定了法院的最終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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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律師費的保護在實踐中是一個缺乏明確數額標準的自由裁量權問題,現在律師服務收費一般實行市場調節價,很少一部分執行政府指導價,那么律師費用的高低也就是沒有明確標準,律師服務又技術性智力型服務,實行服務價格協商確定,那么不同類型不同復雜程度不同辦案強度案件、不同律師、不同當事人等約定的服務價格差別很大,很難說清市場價格是多少,哪些屬于明顯違背市場價格,所以也就給法官出了難題,法官對此也十分糾結,保護多了或者少了,總會有人不符,為此也出現過天價律師費的判決糾紛。現實中,法官一般會參照政府指導價格,綜合案件情況,確定一個大致合理的數額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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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涉及法律的層面十分龐雜,各種因素綜合交織,確實很難一句話回答。即使說得再多,也不可能全面系統的論述。所以,只能在此拋磚引玉,說一說個人的一家之言,理解和論述不當之處,在所難免,懇請大家海涵和批評。也請大家熱烈討論,發表自己的看法,讓我也好好學習、思考,對自己也是個認識提高的過程。
首先,要看合同如何約定,如果合同約定律師費由一方承擔,那么這個約定是有效的。其次還要看律師費數額是否合法合理。國家對于律師收費有指導價的參考指導價,且不得存在違法風險代理。最后看證據,律師滴想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律師費支付憑證和發票。
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可分為協商解決、調解、仲裁、以及。當涉及訴訟的時候,一般都會委托律師代理,那么合同糾紛律師費應該由誰來出呢?
我國對于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理由是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日臻完善,法律規定和訴訟工作越來越復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是一種客觀現實的需要。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一部分,無疑應當納入敗訴方賠償的范圍。
另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
(1)現有關于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于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訟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在當下實際中,律師費一般各自承擔的,也就是誰請的律師誰掏錢。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房產合同糾紛代理價錢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房產合同糾紛代理價錢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