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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給公權力劃了框框: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目的是避免強大的公權力隨意侵犯私權利。
小區的問題包羅萬象,既有與開發商的矛盾,也有該公權力強制的事情,還有鄰里糾紛,當然也有與物業服務的矛盾。
所以,一件事情應該如何解決,怎樣投訴,取決于矛盾雙方的主體,以及法律有無行政強制的規定。
對于公權力來說,比如業主拆改承重墻、停車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亂建、物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擅自利用公共部位出租盈利、擅自上調物業費、擅自移除樹木等,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該部門不履職的,可以向其監督部門紀委投訴。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是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不屬于行政強制的范圍,比如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即便投訴,政府也沒有強制權。但是屬地街道和社區,可以協助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解聘物業,或者法律訴訟。
如果是鄰里或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也不是政府行政強制的范疇。同樣,政府、社區,以及物業公司,都可以協助調解,調解不成的,只能通過法律訴訟。
很多業主出了問題,解決的思路并不正確,把一切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政府身上,解決不了還讓自己郁悶。沒有法律授權的,政府強制做了,叫亂作為,對方也有權利投訴,甚至行政復議、起訴政府。政府予以調解,很正常,達不到您的期望值,也很正常。
有些時候,用合法的方式解決,少浪費了很多扯犢子的時間,效率反而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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