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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過在高速公路上被別人ETC的經歷,也有很多人效仿并想嘗試被別人ETC。他們覺得這非常令人興奮。就算被抓了,最多也能在高速公路上補回來。收費,沒什么大不了的。事實上并非如此,而且后果非常嚴重。利用他人的ETC屬于盜竊行為,其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判處監禁。
我們先看這個案例黑0183行初91號):
2019年4月起,黑龍江省尚志市王某伙同張某等人在經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采用跟隨前車并利用前車ETC的方法逃避收費。截至案發,王某等人共逃過路費10次,張某等人逃過路費4次。王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張某于2019年11月1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高速公路通行費。其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64條規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判斷結果:
法院經審理,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張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試用理由:
法院認為,王某、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逃避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老牛的觀點:
從本案可以看出,使用高速公路ETC的行為已被司法機關定性為盜竊罪,后果視情節分別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所謂情況無非就是數量和頻率。一般來說,盜竊數額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的,就可能構成犯罪。各地的處罰標準有所不同。本案并沒有顯示高速公路逃費數額,而且每次數額可能并不多。王某、張某因多次使用ETC,構成盜竊罪,其中王某10次,張某4次。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重復盜竊的,構成盜竊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少次算“多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年內實施3次以上盜竊行為的,視為“多次盜竊”。本案中,王某、張某在一年內均超標3次。
如果每次金額較小,且未達到“多次”,且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將予以治安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總之,乘小事可能導致大損失。所以,最好不要冒險和利用,這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