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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侵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必須清償。債務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因阻止、制止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行為而受到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第一百一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