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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搶劫罪與搶劫罪的區別體現在客觀行為不同、對象不同。例如,搶劫罪是當場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脅迫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而搶劫罪則是趁他人不備,公然搶奪財物的犯罪。更大的財產讓其他人想要抵抗就為時已晚。
1、客觀行為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脅迫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則表現為趁他人不備,公然搶奪數額較大的財物。財產,讓別人來不及反抗;
2.對象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權,還侵犯他人人身權,而搶劫罪一般僅侵犯財產權;
3、刑事后果的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數額沒有要求,但搶劫罪需要財物數額較大。
搶劫罪是針對財產的刑事犯罪。
我提醒大家,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犯罪不僅直接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由于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為重罪,并一直作為重點打擊對象。
《刑法》第263條:
一、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搶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多次搶劫或者數額巨大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冒充軍人、警察人員實施搶劫的;
持槍搶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二、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威脅暴力,藏匿贓物、拒捕、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的規定。
三、持第二款武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聚眾“打砸搶”,致人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搶劫公私財物的,除責令賠償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