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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屬于暴力犯罪,因此法律規定,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犯此罪。綁匪綁架他人是為了獲取金錢以謀取私利。盡管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打壓,但這種現象并不能完全杜絕。那么刑法上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讓尋法網小編為您詳細講解相關知識。
一、綁架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第239條規定,綁架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以達到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綁架罪主要是利用不在場第三人擔心被綁架人的安全,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不在場第三人的其他要求為目的,并使用暴力的行為。或其他控制人質的方法。
2、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從犯罪構成的二級體系來分析,先分析客觀要件,再分析主觀要件,即先作出事實判斷,再進行價值評價。
1、綁架罪的客觀要件: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手段綁架、強力控制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重大違法要求。對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有特殊關系的人。
(一)一般認為,劫持人質、索取微不足道的財物或者提出其他輕微非法要求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綁架。符合非法拘禁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按其他犯罪處理。如果犯罪人利用岳母來訪的機會阻止岳母回家,并要求妻子盡快從娘家返回,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
(二)綁架不需要被害人離開原處所。
(三)綁架應當具有脅迫性,包括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力量控制。例如,對于缺乏或失去行動能力的受害者,會采用盜竊、運輸等方法。未采用暴力、脅迫等“脅迫”手段或者未達到鎮壓他人反抗程度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第三款明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拐騙嬰幼兒的,依照綁架罪的規定處罰。
2、綁架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是指利用綁架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擔心被綁架人的安全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此意圖,以武力控制被害人后,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打電話給親屬索取財物,綁架罪不成立,其行為性質也就不成立。視為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
3、綁架罪的主體: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根據《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綁架,不以犯罪論處。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依法負刑事責任。
3.綁架罪的刑事處罰是什么?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如下: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二、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尋找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