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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光船租賃糾紛應注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光船租賃糾紛應注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光船租賃合同下,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約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證書。出租人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船舶還應當適于合同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權利擔保義務。出租人必須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有權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權爭議或者出租人所負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義務。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對船舶設定抵押權,如果違反此義務并給承租人帶來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出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賃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約定港口之間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艙位,承運約定的貨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 。上述三類雖均稱為船舶租賃,但其性質是不同的。光船租賃屬于財產租賃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的條件,因而成為責任限制主體并無異議。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質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特別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國海商法明確將其列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中,兩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的確定原則,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為責任限制主體受到許多學者的質疑 。
這是一個關于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第一、確定法院案件的管轄權,主要看兩個方面: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說的是受訴的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規定,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你可以選擇一地海事法院去立案。
第二、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管轄產生爭議怎么辦?
該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海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光船租賃糾紛應注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光船租賃糾紛應注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