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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律師:
我有一個表弟,今年38歲,是獨生子。她從高中起就患有精神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多年來一直在療養院休養。她的祖父母早已去世。她的母親在她患有精神疾病時因心臟病去世。上個月,她的父親,也就是我的叔叔,也因病去世了。
現在,她的監護人需要處理叔叔、嬸嬸留下的房子和積蓄,以及表弟入住療養院等各種事務。請問我可以做她的監護人嗎?
北京讀者洪女士
洪女士:
你好!根據你介紹的情況,你的表弟是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符合條件,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成為你表弟的監護人。讓我們看看您需要什么以及需要經過哪些程序才能實現這一目標。
監護制度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我國監護制度是指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制度;監督和保護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稱為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建立完全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監護分為法定監護、委托監護、指定監護和自愿監護。《民法典》第1部分第1章第2節中的規定均與監護有關。
法定監護是指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例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設立的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意向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子女;
其他近親屬;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據你介紹,我表弟的祖父母、父母均已去世;我的表弟是獨生子,沒有兄弟姐妹;我表弟在高中時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未婚無子,無配偶無子女。孩子、孫子、孫子。也就是說,沒有法律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作為監護人,只能適用最后一種,即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因此,你可以擔任你表弟的監護人,但必須征得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的同意。
確定為法定監護人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為了保證您的法律地位,并能夠在實踐中順利行使您作為監護人的權利,依法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您為您的監護人。表弟的監護人。具體操作中需要注意三個方面:
1、法律程序:您作為申請人,您表弟作為被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指定監護人的程序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適用一審、終審制度。
2、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表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傷殘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療養院療養記錄等;表兄弟沒有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死亡的證據或線索,以及表兄弟未婚、無子女的證據;表弟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您擔任監護人的信函。
3、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標準: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確定監護人。
溫馨提示:您一旦被人民法院指定為您表弟的監護人,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您有義務依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如果您未履行監護職責,造成堂兄弟姐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您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您侵犯表兄弟的合法權益、濫用監護權,造成表兄弟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