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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辯方與控方是對立而又統一的關系。辯護是被告對其犯罪事實對其無罪或輕罪的解釋,而起訴一般是原告針對被告的犯罪事實提出的訴訟,一般還涉及對被告或犯罪人造成的殘疾等的解釋。
一、辯護和控訴的區別有哪些?
控辯雙方是刑事訴訟中兩種對立的訴訟活動。控告是受害人或者負責保護犯罪客體的國家機關向司法機關控告犯罪分子,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辯護是指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反駁指控的材料和意見,證明被告人無罪、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減少或免除。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行使刑事起訴權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只有少數危害較小的案件,由受害人自行行使起訴權。
辯護、起訴對稱。辯護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反駁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的辯護活動。這是一項基本的訴訟功能。起源于羅馬共和國后半葉。它作為一種原則或制度,首先是資產階級在革命初期的反封建斗爭中確立的。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自行辯護
自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解、辯護的行為。自衛權與國家起訴權同時產生。任何公民一旦被起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衛權,并實施上述防衛行為。自衛權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辯護。
三、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偵查機關接受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辯護和起訴的司法解釋都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辦理相關司法程序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依法辦理,如果當事人無法對相關情況作出合法認定,可能會導致相關司法程序出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