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現實中,殘疾人犯罪后,在判刑時因身體因素而入獄執行,會比較麻煩。因此,一些殘疾人家屬希望申請監管釋放。那么,“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呢?殘疾人被判刑后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網友問:監管釋放是什么意思?殘疾人被判刑后可以申請監管嗎?江蘇漢鵬律師事務所孫雪艷律師回答:監外執行是指因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規定的一定情節,暫時改變刑罰執行地點和方式,在監外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因特殊原因不宜收監執行的,依法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監外執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殘疾人被判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但如果傷殘已經確定,一般不能申請監外執行。根據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者,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4、但是對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自傷行為的,不得保外就醫。孫雪艷律師分析: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特殊原因不宜判處徒刑的,依法由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刑罰刑罰在監外執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單位協助監管。執行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嚴格管理和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通報負責罪犯刑罰、改造情況的公安機關,對罪犯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消失,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送回監獄。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中決定將罪犯暫予監外送達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人民法院將罪犯依法移送執行。罪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監獄和其他執行機構收押。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法學、醫學雙學士學位,專注婚姻家庭事務、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工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等;徐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徐州市律師協會首屆律師培訓師、工信部中小企業信息化推廣咨詢平臺律師專家。受別人的委托,就是忠誠!來源:發牛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