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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為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需要多了解一些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文為您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識,關于逃逸罪與逃逸罪有什么區別,逃逸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詳情請閱讀文章。
越獄罪和越獄罪有什么區別?
越獄罪與越獄罪在法律上實際上并無區別。
雖然組織越獄罪與越獄罪均以在押罪犯越獄、羈押場所等形式表現,但仍存在以下區別:
組織越獄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客觀表現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實施,普遍采用暴力手段公然對抗國家安全機關;
逃亡罪的客觀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亡的形式。
人數不等有組織越獄罪,是指大批在押人員相互串通,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越獄的行為。
逃逸罪一般只是犯罪個體的個別逃逸行為,區分已完成逃逸罪和未遂逃逸罪。
行為人越獄的目的是逃離看守所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拘留或者改造的目的。
因此,越獄是否成功,主要取決于行為人是否逃離看守所、改造場所,是否逃脫看守人員的控制,是否逃離看守改造場所的范圍,是否逃脫監管。并控制守衛,逃脫完成;
如果在看守所、管教所內發現有人企圖越獄,或者人員從看守所、管教所逃跑后在看守所直接看管下被抓獲,則屬于企圖越獄。
拿走別人丟失的東西是什么罪?
可能構成貪污罪。
根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保管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拿走他人遺忘的東西可能構成貪污罪,但行為人必須符合貪污罪立案標準才能構成犯罪。
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實施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仍非法據為己有。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1.侵權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2、客觀方面是非法大量侵占自己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委托他人保管的埋藏物并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3、刑事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而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占有他人遺忘、埋藏的物品,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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