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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案件
這是勞動關系領域常見的一類案件。
但當勞動關系中發生工傷時,
相關各方應該去哪里?
案例回顧
2019年4月下旬,某保潔公司清潔工陳某在新疆萬城街道S社區進行保潔作業時,不慎被門夾住,導致左手骨折。受傷后,陳某前往醫院就醫,并向單位請病假在家休息。半個多月后,請病假的陳某發現自己沒有如期從保潔公司領取工資。他意識到不對勁,趕緊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新疆灣城街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
街道勞動仲裁部門審查相關材料后發現,陳某與其保潔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勞動協議,不能按照工傷處理辦法認定。于是,陳某被介紹到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進行法律咨詢。
陳某的醫療診斷證明
法律咨詢
了解基本情況后,街道調委會人民調解員、社區法治專員對勞動爭議作出初步法律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二條明確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陳某與保潔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關系為勞務關系,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勞動法》不適用,無法進行工傷賠償。但《民法通則》中的人身傷害賠償規定不能適用。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不僅限于用人單位,還包括個人。員工不僅限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還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人民調解員在向陳某告知相關法律及職責分工后,建議陳某先與公司負責人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自愿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當事人陳某離開后,街道調解委員會也定期跟進糾紛進展情況。在得知陳某在維權過程中一直無法聯系上該公司負責人后,人民調解員主動聯系了陳某曾服務過的S社區。居委會通過居委會和物業公司獲取了保潔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聯系方式,并進行了初步溝通,詢問對方是否愿意通過調解盡快解決此事。
得知人民調解員的意愿后,保潔公司負責人表示接受調解,并派出工作人員代表公司參與調解。
這件事發生在工作中,影響了我這三個月的生活和工作。公司應向我支付近三個月工資損失、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3萬元作為補償。
公司雖然承認賠償,但多是出于人道主義原因,會承擔醫療費和基本工資。可接受的范圍是六七千元左右。畢竟受傷的是你自己,公司并沒有過錯。我們不能接受3萬元的賠償要求。
人民調解員和法治專員發現雙方在賠償數額上發生爭執,于是分別采用“背靠背”調解手法進行指導。
從保潔公司的角度來看:
雖然陳某受傷時保潔公司并無過錯,但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職工傷害賠償糾紛”,即責任的成立不需要用人單位有主觀過錯。因此,公司對陳某的賠償屬于人身傷害賠償,這絕不是純粹的人道主義,而是應該承擔的。
對于陳先生的觀點:
人民調解員、社區法治專員告訴陳先生,調解是為了盡快達成協議。如果雙方長期僵持,就需要訴諸訴訟,他們和陳女士一起綜合分析了訴訟風險、時間和經濟成本。經過多方考慮,陳先生表示希望盡快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并表示愿意適當調整賠償金額。
達成協議
經過分別溝通,陳某和保潔公司經過幾天的反復考慮,都選擇了讓步。在發現雙方訴求相差不遠后,人民調解員和社區法治專員再次現場協助雙方協商賠償金額和賠償事宜。雙方就內容進行了溝通,最終達成一致。
至此,為期三個月的工傷調解終于圓滿結束。當事人陳某及其家人也獻上錦旗表達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