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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由于購買限制、貸款、特殊折扣等原因,有些人選擇以他人的名義購買和登記,但他們不知道風險很大。最近,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劉先生是男女朋友。劉先生還沒有拿到相應的機動車駕證,但想開車,所以他以李女士的名義買了一輛車,并以李女士的名義登記。
2021年1月的一天,劉先生在長沙市高新區某路段開車,因不注意安全,撞上了王女士和外人吳女士。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所經司法鑒定,王女士構成十級殘疾。事故發生后,劉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僅在保險公司購買強制保險。
幾個月后,王女士向長沙岳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李女士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18萬多元損失。
在審判中,劉先生、李女士和保險公司對責任承擔等問題各執一詞。
保險公司:劉先生是一名無證駕駛員,他與李女士簽署了放棄索賠的聲明。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賠償也有權追償。
劉先生: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只需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以外的部分。
李女士:同意劉先生的意見,雖然他是車輛登記的所有人,但他不是實際的買家和司機,不享受車輛運行的利益,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使劉先生是無證駕駛,王女士仍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但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后依法追償。
李女士知道劉先生沒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路上駕駛車輛可能有危險,仍同意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車輛,讓其駕駛,有重大過錯,王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劉先生有共同過失,兩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事故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王女士9萬多元;劉先生在事故發生后支付了4萬多元,劉先生和李女士仍需要賠償王女士5萬多元。
律師提醒
借名買車造成的車戶分離存在諸多隱患。對于實際投資購車人,可能會出現車輛被登記所有人抵押、出售或被視為強制執行登記所有人的財產等情況;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所對于車輛登記所有人,實際投資購車人駕駛車輛違章或交通事故,登記所有人也可能面臨處罰風險或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車輛購買貸款,實際投資購車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登記所有人的個人信用調查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借名買車的風險更大,雙方都需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