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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危險,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不公平而訂立的合同,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有什么區別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
合同終止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制度,但并不相同。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解除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缺乏有效條件的合同,也適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而撤銷僅適用于提前終止有效合同。健康)狀況。
其次,從事由來看,撤銷理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解除的理由則由法律規定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此外,從行使方式上看,撤銷權當事人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終止權的行使有兩種:協議終止和法定終止。協議解除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無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
最后,從發生的效力來看,撤銷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而解除合同往往不具有追溯力,只有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執行,而違約解除則不能繼續執行。該合同具有追溯效力。
1.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理由如下: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和脅迫、利用他人。
2、可撤銷合同是指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無效。
3、在現實交易中,存在很多當事人在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或者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已經遭受的損失或者即將遭受的損害。確保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得到實現。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有效意思表示無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解除:
1、因重大誤會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表達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項的理解存在重大缺陷。其后果是,誤解者的利益將遭受更大的損失,或者誤解者無法得出誤解者所得出的結論。合同目的。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所謂不公平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簽訂的,導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與價格相差太大,責任和風險承擔明顯不合理的合同,可以稱為不公平合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撤銷權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缺乏有效條件的合同,也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和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