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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
生活節奏不斷加快,
有的女性去工作或者讀書深造,
由于維持身材等原因不想生孩子,
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
于是,兩黨之間就生育權問題發生了不少爭議。
引起了廣泛關注和好評。
茍某與譚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15年4月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茍認為譚父母干涉他的生活和工作。郭某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譚女士認為茍某私自引產侵犯了她的生育權,要求茍某賠償她1萬元的損失。
法院認為,由于女性在生育過程中比男性承受更大的生育風險和心理壓力,因此應給予女性更大的生育選擇權。雖然女方未經丈夫同意私自終止妊娠可能會對夫妻關系造成損害,但丈夫不能利用自己的生育權來反對妻子做出生育決定的權利。即使原告對未出生的孩子進行了墮胎,也不構成對被告生育權的侵犯。被告基于配偶權的生育權仍然可以實現。最終,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但不支持譚某要求茍某賠償其1萬元損失的請求。
那么妻子瞞著丈夫秘密引產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當夫妻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弱勢妻子的人身權利應該得到更多的保護。首先,男女實現生殖權利的條件不同。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自己的個人權利,而對于男性來說,只能依靠自己的合法配偶。其次,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也不是生育工具。夫妻雙方應共同協議生育孩子。最后,妻子在照顧、撫養孩子方面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在懷孕、分娩、哺乳過程中承受了更多丈夫無法替代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孩子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孩子的自由”。因此,妻子私下墮胎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妻子有獨立生育子女的權利。為了保護婦女的權利,法律賦予她們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但為了維持家庭的幸福和諧,妻子在墮胎前應多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共識,以免對身體造成傷害,帶來不幸。結束了她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