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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
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律師提示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婚前買房、婚后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202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
一人出資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雙方出資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婚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婚后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