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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法院判決對方財產不予轉移的,方法是協商或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后未支付離婚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再次協商,要求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相關義務。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生效判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管轄是: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小魯提醒,如果屬于不動產,則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數名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
法院將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利、照顧子女的權利的原則,確定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無罪一方的利益和公平;夫妻雙方還可以同意分割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本著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斷。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