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國家移民管理局
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工作正常開展,規范認證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移民管理局負責建設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臺,授權、指導和監督出入境管理信息技術研究所開展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是指對按照規定核實個人身份信息的經營者所持出入境證件信息進行一致性驗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第四條出入境證件的身份認證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實名認證,核對出入境證件持有人姓名、證件號碼、出生日期等信息的一致性,并返回核驗結果;
(二)實人認證,驗證出入境證件持有人肖像信息的一致性,并返回驗證結果;
(三)證件電子信息讀取:讀取出入境證件所含芯片內的電子信息,并返回讀取結果。
第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核實當事人身份;
(三)對使用出入境證件進行身份認證的信息系統擁有所有權或者運營權;
(四)具有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安全使用的技術支撐環境;
(五)使用出入境證件進行身份認證,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使用單位申請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使用單位基本信息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使用出入境證件進行身份認證的合法性說明材料,包括需要使用出入境證件進行身份認證的法律法規依據、業務領域、應用場景、認證內容等。
(四)采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的信息系統的所有權或者經營權證明;
(五)采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的信息系統的安全說明材料,包括軟硬件運行環境、網絡架構、系統模塊組成、安全防護措施等。
用戶應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上述材料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失效的,必須自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內重新提交。
第七條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使用單位網上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發出審核通過、審核不通過和補充申請材料的通知;
(3)驗證通過后,雙方進行平臺對接和調試;
(4)調試完畢后,雙方簽訂使用及安全保密協議;
(五)開展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業務。
第八條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提供者評估使用單位的認證量需求,確定使用移動數字證書或簽名驗證服務器接入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臺。
第九條使用和安全保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業務范圍內合法合規使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功能,不得將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功能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使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的信息系統、移動數字證書和簽名驗證服務器的安全;
(三)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提供商確保平臺能夠充分滿足正常認證需求;
(四)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身份認證結果;
(五)暫停、終止辦理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業務的各種情況。
第十條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導、監督使用單位正確、合規使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臺。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不得利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業務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并糾正:
(一)不遵守和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
(2)訪問流量異常;
(三)使用、操作存在安全風險的。
用戶應當自收到提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糾正并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機構應當暫停認證服務:
(一)收到催告通知后十日內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重新提交材料的;
(三)超出范圍使用出入境證件進行身份認證的;
(四)因使用單位信息系統管理問題,影響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臺正常運行的;
(5)違反使用和安全保密協議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暫停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改正。在上述期限內整改完畢并經核實確認后,即可重新辦理認證業務。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機構應當終止認證業務:
(一)收到暫停認證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改正的;
(二)提交不真實、虛假信息的;
(三)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四)轉讓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功能或者泄露身份認證結果的;
(五)利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業務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六)利用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進行非法用途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雙方使用及安全保密協議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提供者在使用認證業務時發現使用單位涉嫌犯罪、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查處。法律。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移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