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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摘錄)(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根據:010號修訂2011年7月29日-,2019年3月國務院修訂)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奉獻精神,加強國防和國防建設,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追認為烈士、被確認因公犧牲或者因病死亡的,其遺屬按照本規定享受撫恤金。法規。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事部門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軍人遺屬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因病去世的士兵的幸存者。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并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規定,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表彰基金。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殉職軍人遺屬、病死軍人遺屬死亡的,在原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基礎上額外發給6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并吊銷其定期養老金領取憑證。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因戰爭、因公或者患病被確定致殘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金。第二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的殘疾人員,按照殘疾程度享受殘疾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事部門發放。因工作需要繼續服役的殘疾軍人,經軍級以上軍隊批準,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傷殘撫恤金。第二十九條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國家給予終身撫恤;其中,需要長期醫療或者單身不便單獨安置的,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事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第三十一條需要假肢、行動三輪車等輔助器具的殘疾軍人。現役的,由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事部門負責解決。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第三十四條國家按照規定保障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當地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門制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軍人參加工傷保險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就業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工作單位支付,失業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付。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傷殘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自費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合適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病返軍人、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享受醫療優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六條持有效證件和《烈士褒揚條例》的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優先購票乘坐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用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50%的折扣。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城市公交車、有軌電車、軌道交通車輛,享受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可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有軌電車和軌道交通,票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傷殘軍人持有效證件參觀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第五十二條軍隊退役干部、退役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加戰爭受傷、死亡的民兵、農民工撫恤金,以及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軍事訓練等受傷、死亡的預備役軍人、民兵、農民工和其他人員的撫恤金。執行軍事職務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經批準退伍的人員;帶病返鄉的退伍軍人,是指在現役期間患病的人員。尚未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條件并具有軍隊醫院證明、軍隊退役人員。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號同時廢止。來源:沾化退役軍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