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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疫情期間勞動糾紛安全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疫情期間勞動糾紛安全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當事人雙方可通過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若不愿意協商和調解的,可向有關轄區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您好,我是小梁,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第一、國家有相關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的支付可以跟單位協商的。
第二、這次突發的疫情是全國性的,勞動部門應該會幫你處理好相關爭議的。請不用擔心。
希望這樣的回答能幫到你,謝謝。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騷亂。
不可抗力是以當事人角度來看的,有些事,比如戰爭,對國家來說是有可能避免的,但對普通個人或企業來說是無法左右的,因此屬于不可抗力。同理,有的觀點認為政府行為也屬于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的發生和發展,對于國家和政府來說,也許真的可防可控,但對于普通民眾,實在無法避免和克服,只能隨波逐流,并且服從政府的管控措施。
因此,本次疫情應當屬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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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疫情發生前,對“新冠肺炎”病毒的爆發,任何人既不能預知,也不能避免,而且病毒沒有特效藥,因此也不能克服。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已經明確指出,對于因此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就是說,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明確將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2020年2月16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長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回答人民日報記者問時表示,“對于疫情期間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處理,將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于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綜上,大多數部門都認為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否構成情勢變更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當然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言,如果沒有受到疫情影響,或在疫情爆發后簽訂合同,或懼怕疫情拒絕履行義務等,均不屬于不可抗力。
綜上,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1、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客觀性、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能克服性;
2、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無法履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合同當事人及時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疫情期間勞動糾紛安全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疫情期間勞動糾紛安全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