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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詢問的問題有點大,廣義的經濟犯罪是很寬泛。其中原由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罪名有89個,后來設立監察委員會后,原由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部分罪名,改由監察委員會管轄,同時公安機關內部也將原由經偵管轄的部分罪名調整給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部門管轄。
公職人員如果觸犯的罪名是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的,仍然由經偵部門偵辦;如果觸犯的是經偵和監察委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監察委管轄偵辦,也可以根據觸犯的罪名,經偵或監察委偵辦合適,決定由其中哪個部門偵辦。如果觸犯的是原由經偵部門管轄但現在改由食藥環或治安部門管轄的,則由該些部門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應該由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進行偵查,收集犯罪證據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并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其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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