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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p>
喜歡港劇的朋友一定很熟悉這個行當。我小時候看《TVB》時,每次聽到這句話,我都被警察的英雄精神所打動。但時間長了,我發現當這條線出現時,警察往往有非常重要的證據,他們要找的人都犯了罪。
在這種情況下,你為什么故意告訴嫌疑人:“你有權保持沉默”?是為了讓反派們感到壓抑嗎?
雖然看到反派一籌莫展令人費解,但這句話并非杜撰。它實際上是司法領域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可以追溯到51年前的美國,當時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起草了一份裁決。米蘭達的建議,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規則,米蘭達規則,一句話,是以米蘭達命名的。
如果這是來自沃倫的話,為什么不能叫沃倫的警告,而是“米蘭達警告”?
因為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是米蘭達。事件發生在1963年,美國亞利桑那州發生了一起綁架強奸案。當地警方調查后鎖定嫌疑人為米蘭達。當被警察逮捕時,受害者認出了米蘭達,警察審問了她兩個小時。
兩位警察使用了各種技術和手段,包括一個好警察和一個壞警察,迫使米蘭達坦白,最終使米蘭達坦白。
基于這一供詞,陪審團認定米蘭達有罪。但這種坦白是有問題的。這是怎么回事因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不能強迫自己犯罪。也就是說,米蘭達本可以在審訊過程中停止說話。
但是警察沒有告訴他。因此,供述和取證程序是非法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米蘭達一開始不明白。他從小就不愛上學。他在九年級時輟學,成為一名街頭暴徒,并經常在監獄里犯罪。由于他不懂法律,請不起律師,法院為他指定了一位真正有實力的律師,而這位律師原本是免費的。
我也盡力在第五修正案中找到這個突破口。
美國自稱自由民主嗎?就是這樣。米蘭達的人權受到了侵犯。我要上訴!因此,在律師的幫助下,我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后,在1966年,最高法院裁定,
據確認,米蘭達有權了解其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警方有義務告知她這一權利,并在告知后進行詢問。由于警方沒有提前告知米蘭達這一權利,因此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證據無效并發回重審。
根據這項裁決,美國最高法院規定了警察和檢察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的程序和準則:
1.在訊問前,嫌疑人必須明確告知他有權保持沉默,他所說的一切都是對法庭不利的證據;
2.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協助并有律師在場;
如果嫌疑人自己無力聘請律師,法院可以免費提供律師。
是不是太熟悉了?這是香港電視劇中一句著名的經典臺詞。
但我們的故事還沒有結束。米蘭達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后,并不像冤案那樣混亂,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雖然警方記錄的供詞無效,但新的證據出現了,即米蘭達的前女友在法庭上作證說他有罪。
1963年米蘭達剛剛被捕時,他的前女友曾去監獄探望過他。米蘭達向她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并希望她的女友能替他向受害者道歉。這可能非常好。這是米蘭達主動坦白的事實,但這次沒有警察的恐嚇和誘導。因此,根據這位證人的說法,
米蘭達被判刑了。
也許有人會說這個美國人有病。他繞了一個大圈,把人送進了監獄。米蘭達是個壞人。這位律師和美國最高法院的一群法官如何試圖幫助壞人說話?否則,在最終判決生效之前,
如何斷定某人有罪?站在今天,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稱米蘭達為壞人是上帝的看法。如果米蘭達是無辜的呢?那么,如果你不這樣做,一個無辜的人就會被冤枉。
一個錯誤的案件怎么會發生?他們中的許多人是這樣來的。米蘭達案,雖然最終維持原判,但1966年的判決并沒有錯,米蘭達警告一直延續至今,許多國家和地區也紛紛效仿。
雖然中國大陸沒有米蘭達警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官、檢察官和調查人員必須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各種陰謀證據,
嚴禁以刑訊逼供、威脅、欺騙、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第50條);自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或因身體缺陷、精神障礙等無法委托辯護人。他們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可以請求法律援助(第33條)。這一規則符合米蘭達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