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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糾紛司法解釋2009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物業糾紛司法解釋2009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關于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義務,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p>
該條款雖是《民法典》新增,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2021最新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每個地方的物業費收取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由當地的物價局公布。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關于物業的新規定有以下幾項:一、如果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用的,物業服務人員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但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物業公司要定期將服務的事項、物業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向業主公開。
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四、如果物業不負責任可以隨時更換物業公司。
無論業委會是否解散,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是無效的。但是,物業起訴你欠交物業費,你勝訴的可能幾乎為零。原因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并授權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開發商在沒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業主,可以代行業主大會職責,即可以選聘前期物業,法規也是這么規定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買房時,會讓業主再與物業公司簽訂一次,形成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
開發商賣房后,其身份只是業主之一,并且專有部分面積逐漸減少。物業服務合同轉簽之后,開發商已經不再是適格的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任何時候再簽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但是,你依然會敗訴。
首先,你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約定,未成立業委會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但這個條款顯然不會出現。
其次,物業手頭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個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業自愿撤出管理,或者是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業合同的期限,仍會延長至業委會通知其交接的時間,此時間點之后,業主才可以不再繳納物業費。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設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司法實踐中,仍然根據公平原則,對物業提供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事實服務,最高法關于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中有提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糾紛司法解釋2009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糾紛司法解釋2009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