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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各階段的時間
辦理刑事案件總周期: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包括審查期限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法院延長的期限)。
【逮捕前偵查階段】
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37日
1、傳票、拘留傳票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嚴重、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最多1天)(第117條)
2.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審查批準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最長不超過37日。(第八十九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第七十七條)
四、監視居住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七十七條)
統計:30+7=37天
【逮捕后偵查階段】
逮捕后法定辦案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第154條)
2.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完畢的,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第156條)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仍不能終結的,可以再次延長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2個月。(第157條)
4、如發現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期限將重新計算。(第158條)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
法定審查起訴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變更管轄的,自變更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僅限2次,每次期限1個月;兩次可以持續2個月。(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延長1個月、兩次延長0.5個月,共計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提出上訴的,應當在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六、不起訴人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起訴決定,應當在七日內提出上訴。(第177條)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審判階段】
一審至二審法定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共計六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第202條)
3.提出上訴或抗議的期限為10天。(第一百三十八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202條)
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通常只進行一項補充偵查。如果不成功,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撤回案件。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形式。
5、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第178條)
六、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第五十六條一般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又2個月,總共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第232條)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接受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項)
2、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證人出庭、調取新物證、重新辨認或者檢驗的;(二)檢察官認為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三)因申請回避而不能開庭審理的。(198項)
3、中止審理:(一)被告人病重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跑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因不可抗拒的原因。(20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