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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仲裁同一糾紛解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仲裁同一糾紛解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個安件不能同時出現仲裁和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條件,比如勞動糾紛仲裁就是訴訟的前置條件,必須經過仲裁后,對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其他按照事先約定處理。沒約定必須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九條 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即“中人裁決”,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來進行評理裁斷,也即雙方當事人自愿把糾紛提交給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判決或裁決。該第三者或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也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一般民事糾紛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時進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單位、仲裁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后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這種約定屬于無效的約定。當事人不能選擇仲裁。只能到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對仲裁的約定無效,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法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到法院起訴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么辦了。所以,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但有例外。 《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正常情況下,其仲裁申請不被仲裁機構受理。 實務中的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特殊”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仲裁同一糾紛解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仲裁同一糾紛解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