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車主在雇用司機之前沒有檢查其駕駛執照,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才發現他的駕駛執照已被吊銷。誰應該對事故負責,保險公司、雇主還是司機?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代位求償案,判決駕駛員向某承擔85%的賠償責任,雇主周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向某經朋友介紹給周某開車送貨,但周某并未檢查向某的駕駛證。事實上,向某的駕駛執照已于2018年10月因未接受年檢而被吊銷。4月10日,司機周某在運送一輛輕型貨車時,與駕駛摩托車的熊某發生交通事故。熊某受傷,兩輛車均受損。汨羅市交警大隊認定,向某持“注銷可恢復”的駕駛證上路行駛,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熊某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2021年10月,熊某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熊某19萬余元,并裁定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以向某及其所在單位周某為被告,向汨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向某、周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的問題。由于向某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有權在交強險限額70%以內進行賠付。持“注銷并恢復”的駕駛證上路行駛,意味著向某尚未取得駕駛資格。明知自己的駕駛證多年未年檢,仍繼續上路行駛,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作為用人單位,周某在用人時未及時認真檢查其駕駛證,未履行檢查義務。從主觀上來說,他對允許風險發生有過錯??陀^上也增加了危險,他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法院隨后做出了裁決。
法官陳述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當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時,雖然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無法控制正常駕駛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但法律要求使用者控制駕駛前已存在的風險。應采取合理謹慎措施確保風險,即對車輛和使用者本身是否具備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資格進行檢查或審查。
本案中,車主周某聘請向某開車,向某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但由于周某未進行合理檢查,將車輛交給“已吊銷駕駛證并可恢復”的向某,因此,即使周某不是直接侵權人,仍需保險公司追償賠償。公司以其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并因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