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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如果權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則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存在爭議的情況屢見不鮮。訴訟時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是否中斷、訴訟時效何時開始計算等都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截至2021年8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訴訟時效”(關鍵詞)檢索民事裁判文書2,302,987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1,750件,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37,844件。
本文旨在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和理論進行總結和介紹,主要圍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提煉出相關的司法規則。本文期待通過對我國判例的研究,進行一些有益的探討。
基礎理論
1.時效期限和適用的除外情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訴訟時效:1、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2、不動產產權、登記動物產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贍養費、贍養費或贍養費;4、要求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5、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的本息索償權;6、基于投資關系要求支付資金的權利;7.依法不適用訴訟的其他權利限制。
2.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
2、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自最后一期到期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向法定代表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自法定代表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性侵害請求賠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5、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的規定能夠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履約期限;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但是,債權人首次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明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務人明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從日期開始計算。
6、合同解除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權利時效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七、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自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和另一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八、管理人要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費和賠償因無故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自無故管理行為結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認識之日起計算。
9、本人因管理人不當、不合理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自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十、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案、不起訴的,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訴或者不起訴之前,訴訟時效不適用。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訴訟時效期限自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與驅逐期間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索賠,驅逐期適用于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是勝訴權的喪失,但該權利本身并沒有消滅。驅逐期的法律效力是形成權的消除。
3、期間和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一般比開除的期限長,并且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開除的期限是固定的。
4.適用不同的倡議。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解釋訴訟時效。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驅逐期。
(參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規則
實用點1:
房地產租賃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自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以最后一次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計算訴訟時效。
案例:寧安市供銷綜合商場、牡丹江天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0)最高院民申70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