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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離婚糾紛公積金怎么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離婚糾紛公積金怎么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住房公積金取出來了,離婚的對方能不能分割這要看具體的情況,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婚內的公積金是可以分割的,也就是說你們還沒有離婚前的公積金屬于婚內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分。
還有一種就是離婚后的公積金是不能分割的,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它已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不可以分的。
如果您的住房公積金取出來了,已婚后,對方還能分割 因為這個是可以的 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國我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職工工作期間,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是可以分割的。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公積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離婚的話,都是不能分割的,當然也不存在分多少問題了。我們知道,公積金主要用于購房時辦理公積金貸款等等,也可以退休了一次性提取出來,養老保險主要用于個人退休后按月發放養老金,這兩個都是個人職工社保當中的交費項目。
而企業年金是社保之外的另一個補充性養老保險辦法,在職期間交費,退休后按照計發月數發放。也就是說,退休之前,這幾個都是個人交費性質的項目,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的。
個人的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離婚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離婚時可以依法分割的。
如果個人未達到退休年齡時,個人擁有的以上三金,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分割的,如果達不成協議時,可以通過司法渠道進行裁決的。
其中個人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屬于夫妻共有的,而養老金和企業年金只有個人賬戶中的部門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
我說他們兩個就是父母子女的關系,先要參加了養老保險,才能參加繳納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交費也是企業和職工共同出錢。養老金和企業年金在未退休之前是不能取出來的,但是可以查詢余額。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個人賬戶余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是可以分配的,至于分多少,全憑雙方協商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某些地方可以直接抵扣房款,某些地方只能一年一取。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賬戶余額中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有多少就可以拿出來分多少,和養老金、企業年金的分配方式一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離婚糾紛公積金怎么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離婚糾紛公積金怎么分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