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編著的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業務系列教材《刑事檢察業務總論》第七章第一節
問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案件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快速審查為十日)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情況。羈押期限屆滿,案件不能結案的,可以解除或者變更強制羈押。措施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后繼續辦理。
2.對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一般應當在強制措施期限內審結(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審判期限為12個月,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6個月)。對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審查起訴沒有期限。
三、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由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的,辦理期限自采取措施之日起計算。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原則上應在強制措施有效期內結案。審查起訴不受1個月期限的限制。
變更為逮捕的,審查起訴期限自逮捕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原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4、需要提醒的是,切不可因案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不采取強制措施而長時間拖延案件。要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盡可能縮短辦案周期。
刑事案件辦理期限一覽表(1-7)
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期間:
1.精神評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接受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檢驗的;
(二)檢察官認為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
(三)因申請回避而不能開庭審理的。
3、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逃跑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4.查閱案件卷宗(規則447)
人民檢察院收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并查閱案卷的通知后,可以查閱、查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取案卷材料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一個月內不能完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5、變更后衛(《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9條)
法院因重新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而決定延期審理刑事案件的,自案件宣告延期之日起順延至第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