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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傍晚,重慶市合川區街頭,一場驚心動魄的掃毒大戰在鬧市區悄然上演。逃命、警察追捕、劫持出租車司機、持刀拒捕、警察開槍等警察電影中出現過的驚心動魄的場景,都在現實中真實呈現。
此前,合川區公安分局獲悉,因涉嫌販賣毒品被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將在合川市再次進行毒品交易。當晚18時30分左右,正當抓捕民警逐漸縮小控制范圍時,狡猾的張某似乎有所察覺,準備逃跑。當警察接近張某時,高度警惕的張某從腰間拔出一把彈簧刀揮舞拒捕,然后向擁擠的車流馬路逃竄。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殘害無辜,抓捕民警緊追不舍,仰天大喊。持槍警告。
當民警準備追上嫌疑人時,一輛出租車停在嫌疑人面前。張某鉆進出租車后座,從后座翻到副駕駛座,持刀威脅司機。請司機開車。司機被這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壞了。正當他震驚之際,出租車被抓捕的警察包圍了。出租車司機突然冷靜下來,將車掛至空檔,等待安全逃生的機會。犯罪嫌疑人見司機不為所動,便沖下車繼續逃跑。為了確保周圍群眾的安全,公安民警果斷向犯罪嫌疑人腿部開槍。公安人員立即用警棍將嫌疑人手中的刀打落,將其抓獲。此次抓捕中,合川警方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繳獲毒品2袋。現場沒有人或警察受傷。
隨后,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將案件移送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院不僅指控犯罪嫌疑人張某犯有販賣毒品罪,還因犯罪嫌疑人當街逃亡、拒捕、劫持出租車等行為,指控犯罪嫌疑人張某犯有妨礙公務罪。
此案立即在刑事實踐案件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抓捕過程中的抗拒、拒捕是否應認定為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
律師意見:我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妨礙基本管理秩序的行為社會的。
它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對方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實施暴力或者威脅對方。犯罪嫌疑人還客觀上實施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使其無法履行相關職責的基本行為。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販毒過程中被公安機關圍捕時是出于自我保護,完全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基本條件。因此,律師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拒捕行為不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案件結果:本案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充分闡述了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的定罪量刑要件,并結合基本事實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了詳細分析。本案的。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未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抗拒、拒捕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據信,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而持刀拒捕。他的目的只是為了逃跑而本能的反抗。從主觀方面看,其屬于販賣毒品犯罪目的的延續,而非新的犯罪意圖。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故將被告人暴力拒捕行為認定為妨害公務罪不宜。
重慶百君合川律師事務所
龍朝斌律師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