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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涉及債務問題,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即夫妻債務。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離婚債務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離婚夫婦的共同債務表現為以下形式:
一是夫妻共同辦理的債務,或一方通過辦理借款而用于家庭開支的債務;
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是一方為個人目的借款,另一方不知道,或者雖知道但反對,如借錢用于個人送禮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
三是通過個人進行債務轉化為一個共同發展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
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一并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雙方共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中單獨一方的債務,應由其本人清償。
二、如何證明個人責任?
(1)債務由原夫妻一方單獨承擔,用于私人用途,不用于家庭相關費用。如果這筆錢會用來送禮,或邀請朋友吃飯、喝酒、玩耍,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2)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該款系個人能力獨自所借(如個人發展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信息使用。
(3)證明可以用于其個人信息使用方法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屬于夫妻共同義務的,由一方或者雙方按照離婚時約定承擔。
約定進行債務均由雙方可以共同學習負擔,或對共同發展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負擔。一方償還全部通過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提供相應的債務市場份額。
原夫妻各自承擔一項或多項債務的,由約定的支付人清償,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付清欠款后,你可以向對方追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3條,“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之間共同完成所有,雙方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凡是在婚姻生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均是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財產:一方或雙方對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文化繼承、受贈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以及產權方面取得的經濟社會利益;一方或雙方能夠從事工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沒有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國家合法所得。
另外,夫妻婚前所有的財產,未經雙方約定,仍歸個人所有,夫妻倆婚后長期共同使用,如拖拉機一起耕種,房屋一起居住,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婚前雙方用自己的錢一起購買結婚用品,如冰箱、電視機,也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取得的科技成果獎金、參加體育比賽的獎金、子女捐贈的財產等子女擁有的財產,不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有責任妥善保管子女的合法財產。
以上分析就是上海離婚債務律師為大家進行解答的關于簽了離婚協議后感覺自己不公平能反悔嗎問題的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學習內容了,綜上所述,我們教師可以通過了解到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不生效。簡言之,登記離婚是離婚協議選擇是否已經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