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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戶都會遇到各種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的問題,有的是拆遷戶和村組之間的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和城市快速發展,農民工做出了很大貢獻,但當他們的村組遭遇征地拆遷時,他們的利益卻常常受到侵犯。比如,有的村委會辯稱,村民已經多年不在村里,或者是已婚婦女。如果村民因故拒絕向村民發放補償款,這合法嗎?
外出務工的村民能否獲得征地拆遷補償的核心問題是該村民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果他有相應的資格,自然就有權利獲得補償。如果他失去了這個資格,你就無法獲得拆遷補償。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農民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會因以下行為而喪失:一是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止,即農民工自死亡之日起,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是農民工已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在外村落戶的農民工,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即喪失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三是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在設區的城市取得非農業戶口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四是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那么農民工將失去獲得拆遷補償的權利。不過,除此之外,即使他們在外打工,并且在本村居住超過10年,他們仍然有權獲得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