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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接見時間沒有統一規定,各看守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按規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享有通訊、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通訊、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看守所民警應當檢查會見在押人員的相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并及時做好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約談在押人員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約談人數不超過3人,約談時間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采訪日開會或者增加開會人數、人數和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2、刑事拘留后家屬可以會見人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得會見當事人。只能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查閱案卷,獲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核發《拘留證》,然后由提出批準拘留申請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案件,檢察長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的,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三、行政拘留具有以下特點:
(一)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裁定拘留,拘留期限以1日以上15日以下為限。
(2)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不同。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紀律處分;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與司法拘留不同。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礙民事、行政訴訟的人實施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四)行政拘留與行政拘留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五)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律的人實施的處罰。
由于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拘留探視的時間點,我們在這里很難給出具體的參考答案。但如果因刑事拘留被送進看守所,進入看守所后,案件不會最終得到解決。人們說沒有機會見到當事人,但行政拘留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