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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法產生糾紛的類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民法產生糾紛的類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和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民事行為。行為分類: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2、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3、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4、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5、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6、主民事法律行為和從民事法律行為;
7、有因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1.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可分為: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可區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可分為:意思表示行為為和非表示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有:
(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二)、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三)、諾成性行為和實踐性行為。
(四)、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五)、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六)、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
(七)、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律行為包括六種類型:
1. 合同:由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民事權利和義務方面訂立的協議。
2. 法定代理:指法律規定的代理,比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等。
3. 委托:一方當事人請另一方當事人代為辦理某項業務或事務。
4. 物權的設立、變更、消滅:指通過占有、使用、轉讓等方式對物質財產所享有的權利。
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羅馬法僅適用于羅馬市民,稱市民法;對于被羅馬征服地區的居民之間的關系及其與羅馬人之間的關系的調整則適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規則,稱為萬民法(jus gentium)(與羅馬公民法相比,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范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 后來非羅馬市民逐漸獲得羅馬公民權,兩法的區別逐漸消失。公元 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進一步匯總整理編成法典,到12世紀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見羅馬法)。恩格斯說羅馬法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頁)。 羅馬法的理論體系對私有制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有極大的影響,以至歐洲大陸都根據拉丁語(jus civile)分別將民法定名為 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 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義。 日本明治維新時代修訂法律從法語譯為日語“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原無民法一詞,有關錢、債、田、土、戶、婚等法律規范,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曾制訂“民律”草案,后經修訂于1929~1930年分編陸續公布時改稱“民法”,這是中國法律歷史文獻上對民法一詞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據學者考察,我國法上的“民法”一詞系來自日本語中的“民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法產生糾紛的類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法產生糾紛的類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