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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現實生活中,發生侵權行為后,我們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道歉、消除相關影響。那么,如何補償呢?
侵權責任要怎么劃分?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任何人因自己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侵犯他人權益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在過錯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四個要素:
1.行為人實施了傷害性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他受到了可補救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本款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作為一般性規定,是指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第《侵權責任法》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使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否則,就沒有必要更多了。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按照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責任歸屬原則,無論侵權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對其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適用本規定。”這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應理解如下:
1.過錯不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來免除責任(同理,事故也不能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
2、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三)提供個人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一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四)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應當認定為無過錯責任。賣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由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五)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當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號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七十六條)
(六)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七)高度危險責任中,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貨物經營者、持有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七條)
(八)飼養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動物園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
(九)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員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
(十)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和產品提供者不承擔真正連帶責任的,視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散落物品妨礙交通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3)公平責任
衡平法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的情況,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適當賠償,就違反了公平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本著公平的理念作出判決。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不再是法律責任,不再具有譴責性或懲罰性。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法律義務,即賠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是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界限,進而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幫助有需要的人,穩定社會。因此,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糾正正義不同,衡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衡平法責任的要素。《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八十七條規定了適用公平責任的三種情形。《民通意見》第156條和第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和第32條第2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什么?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終止正在實施或者正在繼續的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它可以適用于各種違法行為,只要違法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繼續。在繼續的情況下;
(2)排除障礙
消除妨礙,是指侵權人消除了其行為所造成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財產權特別是鄰接權受到侵犯的情形;
(3)消除危險
危險是指未來可能造成侵權損害的事實和狀態。處于這種狀態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物是指將侵權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的財物移交給被侵權人。一般來說,財產的所有者是有權要求返還財產的人;同時,該財產必須仍然存在。不復存在的,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責任;侵權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將財產返還給第三人。取決于第三人接收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如有,為了第三方的利益和整個交易的安全,不得要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修復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失的情況。要求侵權人將財產恢復原狀。請求恢復原狀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損壞的物體有可能恢復原狀;二是可能性。第二,必要性,即使物體恢復到原來狀態的必要性;
(六)損失賠償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以適用于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人身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正損失,還包括負損失。損失賠償一般按實際損壞情況計算。到極限;
(7)道歉
道歉是侵權人向被侵權人口頭或書面道歉,承認自己的錯誤并表示歉意。主要適用于個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八)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利影響范圍內消除了給被侵權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造成損害的范圍內,將被侵權人的名譽恢復到未受損害的程度。狀態。它們通常僅適用于侵犯個人權利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侵權責任法賠償是怎么規定的?
1.侵權責任法關于侵犯財產權賠償標準的規定
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對間接損失與純經濟損失綜合賠償原則的理解侵犯財產權的賠償以賠償原則為基礎,以財產損失的程度為依據。財產損失綜合賠償是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綜合賠償(損害賠償)不僅包括因侵犯他人財產而造成的直接損害,還包括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即除正面損害外,還應當對本應取得但未取得的財產利益給予賠償。因侵權損害而未獲得。《民法通總則》有間接損失賠償規定。只要侵權行為時能夠取得財產,即使損失不是實際利益,也應當認定間接損失。
2.侵權責任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于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犯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括財產權。
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上的重大進步。然而,本條的規定僅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和計算,尚需進一步立法或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法將精神損害賠償寫入法律條款,令全國人民深受鼓舞。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個人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受侵害人只有在其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無權因非人身權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如果行為人損壞了一幅世代相傳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主張侵權。名畫遺失,責任人應負部分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侵權人不承擔因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害;又如,如果一個人駕駛并殺死了孤獨老人所依賴的寵物,也可能給受害者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于寵物死亡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嚴重的精神傷害。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輕微精神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
3.侵權責任法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治療、康復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工作。造成殘疾的,還應當給予補償。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傷殘補償金的補償。如果造成死亡,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同等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因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項目。但當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時,為了便于糾紛解決,避免出現所謂“同命異價”的不合理結果,實踐中往往采取相同賠償的方式。死亡撫恤金的金額。起草者將這一實踐經驗提升為法律規則,并在第十七條中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