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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票據糾紛的無因性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票據糾紛的無因性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決于該行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礎關系(特別是實質原因關系) 引起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影響,比如
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2000立方米木材,總價款50萬元。木材運抵后,甲公司為乙公司簽發一張以甲公司為發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3個月后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1個月后,乙公司從丙公司購進石材一批,總價款50萬元。乙公司將甲公司開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甲發現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質量不合格,雙方發生糾紛。匯票到期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
此時,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為由來對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須付款,這就是票據的無因性。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據合同關系請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一、概念、類型和性質
1、概念:票據行為是指依照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加以實施,旨在產生、變更和消滅票據關系的法律行為。
2、類型: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類型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3、性質:票據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但在法律性質上具體屬于何種法律行為,在理論及各國立法上存在分歧。
二、票據行為的法律特征(本問題具體屬于法律特征中的獨立性范疇)
1、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否則不發生效力。
2、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與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原則上相互分離,彼此獨立。
3、票據行為的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即使文字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相符合,仍以文字記載確定其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以票據上文字記載以外的證據推翻文字記載的內容。例如,A出票給B支付貨款15萬元,但因為A的疏忽,記載的金額變成1.5萬元,即使有其他證據表明實際記載的應當是15萬元,也不得改變票據記載的效力,A與付款人只承擔1.5萬元的票據責任。
4、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票據上存在若干個票據行為時,各個票據行為原則上各自發生效力,互不影響。一個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實質上為了保障票據流通性而在票據法上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降低持票人的風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票據糾紛的無因性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票據糾紛的無因性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