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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方某于2019年1月上旬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月收入1萬元,工作期間沒有休年假。2020年1月底,方某因個人原因辭職,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補償金。某科技公司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根據公司員工手冊,每年12月31日前未請年假的,將自動放棄當年年假”,方某并未請年假2019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以方某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年假為由被拒絕,他真的沒有年假嗎?
律師觀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的意愿,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安排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向勞動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安排員工休年假,作為法定義務。除非“員工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則不能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補償。這意味著,如果員工不申請年休假,用人單位也應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勞動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補償。用人單位在此提到的“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該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律師認為,上述案件中的某科技公司應向方某支付未休年假補償金。
法律延伸
1、用人單位在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時應注意什么?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天數少于應當休年休假天數的,職工當年應當休的年休假,按照日工資計算。收入的300%支付為未休年休假工資,包括用人單位在職工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應當根據職工的實際情況計算。”自己的月薪。除以每月發薪天數進行換算。所謂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前12個月內,職工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平均月工資。”因此,需要強調的是:1.除工資外職工正常工作期間已支付的收入,用人單位只需向職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的兩倍,作為職工未休年休假的補償;2、計算職工工資收入時,計算工資時收入中,工人的加班工資也應排除在外。
2、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抵消員工的年休假?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公司規章制度和程序,將“出差抵扣年假”具體規定,在員工入職時告知,并征得員工確認同意后,再安排出差及其他相應福利。抵消員工的年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