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撤銷個別清償糾紛,以及個別清償撤銷權行使時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1、但是,如果個別清償可以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則不在此限。
2、但是,個別清償對于整個債務人財產來說是有利的,有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個別清償不得撤銷。因此,本條對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規定。
3、第三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2、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I 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II 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III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IV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V 放棄自己的債權 。
3、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破產法關于個別清償的規定如下: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銷。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第一被告破產清算執行第二被告不屬于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分析:破產法個別清償司法是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關于撤銷個別清償糾紛和個別清償撤銷權行使時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