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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錯誤檢查企業的不同期限可以計算的逃稅金額也必然是錯誤的。不可否認的是,如果連營業執照的原始取得日期和稅務檢查的確定性都是錯誤的,那么以此為基礎計算的所謂逃稅金額也一定是錯誤的。
更有甚者,本案認定的偷稅數額也發生了不合理的變化。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談談相關情況。
兩份稅務檢查文書的起止時間、檢查時間和檢查人員相同。僅在2003年,
西青法院原審卷p85-89《稅務稽查報告》、《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意見書》認定增值稅稅額為20857461元,文書打印,與起訴書、判決書認定的數額一致。
2009年西青法院原編p85-86《TianjinXiqingDistrict國家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案件的意見》確定的增值稅返還原編p156《稅務稽查報告》341997和58元,金額與收取的金額相同。
想象一下,同一個檢查員在相同的時間內計算相同對象的應繳納增值稅。結果怎么會有14萬元的差異?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書或者庭審過程中發現數額確有錯誤的,
西青區國稅局出具的單據上的金額不能直接調整,沒有直接變更的基礎材料。
因此,本案中的金額《關于審理重大稅收案件的意見》是虛假的,根據錯誤的檢查期計算的偷稅金額必然是錯誤的。根據稅務檢查草案和稅務檢查報告,
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重大稅收案件的處理意見也存在莫名其妙的矛盾。
首先,像稅務檢查報告一樣,《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西青國稅發【2003】001號)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正在調查的p156卷,另一份用于2003年的p14卷。問題是,
標題、審評委編號、案號、提交單位、提交日期、審評委的意見等。除了上面的,幾乎都是一樣的,而且都是原創。這是同一份文件,但兩份文件中認定的偷稅金額近14萬元。
《調查》第二卷P156認定341997和58元(與起訴書金額一致),2003年第一卷p14認定208574和6元(與起訴書和判決書金額一致)。
如果在檢察院起訴或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金額有誤,則無法直接在西青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文件上調整金額。這只能再次表明《關于審理重大稅收案件的意見》中的金額可以隨意更改。
其次,如果我們可以結合檢查工作底稿,《稅務管理稽查部門報告》和《重大影響稅務風險案件進行審理意見書》,我們會發現檢查企業不同期限結構的檢查工作底稿和審判意見計算的最終逃稅金額并不意外地一致!
2009年,西青法院公卷p85-86的審查意見稿稱“天津羅德自行車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28日取得中國工商銀行營業執照”。
然后分析確定應補繳土地增值稅341997和58元;然而,《天津市西青區國家電子稅務局重大國際稅務處理案件程序審理意見書》中規定的檢查期是從1994年3月到1996年12月,最終我們得到的增值稅逾期收入金額為341,997和58元。
試想一下,根據《稅務機關稽查會計報告》手稿和《重大項目稅務行政案件審理意見書》的不同,支付的最終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只計算稅務檢查報告草案所附的補充稅單。在1994年的補充稅表中,記錄的稅額為334,731,76元的稅額為147,492,15元的稅額為49,233,74元的稅額為10,109,33元,
扣除已付稅款后為14998元。期末津貼為-25107.83元。
1994年沒有偷稅漏稅,因此1994年至1996年應納稅額合計為208574.61元,這是錯誤的。但我們也來看看《稅務稽查報告》草案的文本。
書面說明的價值在于可以計算出羅德斯基公司1994-96年度應納稅額為208,574和61元。這個矛盾怎么辦?至少我們有理由懷疑稅務審計數據的計算不夠嚴謹和客觀,甚至我們有理由懷疑審計數據是假的。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在本案稅務檢查過程中,檢查底稿、稅務檢查報告和重大稅務案件意見書充滿了難以解釋的重大矛盾。如果是合法的稅務審計,這三個文件中審計的持續時間和金額應該完全相同。
但在這種情況下,這三個文件中的審計持續時間和金額是多種多樣的!這只能說明,所謂要追繳的增值稅,無論是208574、61元還是341997或58元,都是全案材料中沒有原始賬戶明細的虛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