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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等待解決時間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等待解決時間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答:民事案件一般最長六個月。按著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一般在六個月內結案,超過六個月不結案,超審限是違法的。
法官都會科學安排在六個月內開完庭,查明案件事實,合議庭研究后下達判決書,結束夲案審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一般七天內,交了訴訟費就表示立案了。如果七天內沒調解也沒有要你去交訴訟費,這是訴前調解,你可以拒絕調解直接起訴。如果已經交了訴訟費,表示進入訴訟程序了,調解也是自愿,如果你拒絕就會等安排排期到時候直接開庭審理,如果同意的話,等法院安排吧,簡易程序立案日3個月結案,普通程序6個月
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
2、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3、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5、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糾紛等待解決時間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糾紛等待解決時間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